《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經2022年11月29日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12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為增進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理解,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修訂的必要性
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52號),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打包修改,取消了部分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和診所的執業登記。國務院條例修改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違法行為處罰等方面與新的國務院條例不相一致,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國務院新修改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參考國家衛生健康委規章《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件《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文件,同時借鑒了貴州等地的立法經驗。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原《辦法》共七章49條,修改后《辦法》共六章47條,包括總則、醫療機構的設置、登記與校驗、執業規范、監督檢查、附則。主要修改了以下內容:
(一)關于醫療機構的設置?!?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55, 255, 255);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21px;">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取消了部分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核發。根據該決定,修改后的國務院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辦理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根據國務院決定和修改后的國務院條例規定,《辦法》一是縮小了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范圍,規定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其他醫療機構不再辦理設置批準書,診所經備案后可以執業;二是刪除有關新設醫療機構數量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設置程序要求以及診所設置條件限制等不適應當前醫療行業改革發展新形勢的規定;三是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增加關于審批時限的規定;四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延長部分設置批準書的有效期。
(二)關于醫療機構名稱核準。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醫療機構名稱審查便利化服務水平,《辦法》刪除了醫療機構名稱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的規定,將該事項明確為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時一并審查的內容。主要考慮:一是原有規定涉嫌設定醫療機構名稱核準行政許可,超越規章制定權限;二是國務院2019年取消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行政許可事項,保留醫療機構名稱核準不符合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三是盡管《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有規定,但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確定的國家層面的清單目錄中并沒有醫療機構名稱核準許可,文件要求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因此,《辦法》刪除了醫療機構名稱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的規定,將醫療機構名稱作為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事項之一,由登記機關在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時一并審查。
(三)關于法律責任。2022年國務院條例對罰則進行了全面修改,我區原《辦法》法律責任一章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以及新修改的國務院條例相關法律責任規定不相一致;同時,我區原《辦法》規范的行為,上位法在法律責任中已有明確規定,地方政府規章無需重復,具體行政執法中可以直接適用上位法規定。因此,本次修改刪除了原《辦法》法律責任一章,不再專門設置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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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45號)
2.文本鏈接:http://www.gxzf.gov.cn/zfwj/zzqrmzfl_34846/t149875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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