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的決定》經2022年11月29日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月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增進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修改部分的理解,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修改的必要性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22年。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對取消行政許可項目涉及的《城市供水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進行了修改,刪除了城市供水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等行政許可規定;2020年國務院令第726號刪除了《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未按規定繳納水費予以罰款的規定;近年來,國家還陸續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0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1號),出臺了《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1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供水用水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三屆第4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辦法》個別條文與上位法新的規定不相一致,部分規定不完全符合新的政策精神,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直接上位法《城市供水條例》修改規定,刪除原《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不繳納水費的每日加收滯納金、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未按規定繳納水費行為處以罰款等內容。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有關規定,修改原《辦法》第八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第十條水質檢測有關內容,刪除第九條第二款。
(三)根據民法典精神,刪除應由民事合同約定的原《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水表計量誤差退補水費、第二十二條水表故障情形下水量計收等內容。
(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文件精神,一是對原《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水表檢定有關規定進行修改,二是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增加“支持將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含二次加壓調蓄)設施依法依規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實行專業化維護和管理”內容。
(五)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關于罰款的規定,刪除原《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相關罰款規定。
(六)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刪除原《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規定等內容。
(七)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一是對原《辦法》第十九條供水、管水職工健康體檢內容進行修改,二是明確第二十三條中市政維護、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單位用水的非居民用水使用性質。
(八)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文件精神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供水用水條例》有關規定,為促進鄉村振興,增加“堅持城鄉供水一體化,有條件地區可以由城鎮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進供水入戶?!弊鳛樾薷暮蟆掇k法》第七條。
(九)根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增加三條關于城市供水特許經營的內容,分別作為修改后《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此外,還對部門名稱和個別文字等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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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的決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46號)
2.文本鏈接:http://www.gxzf.gov.cn/zfwj/zzqrmzfl_34846/t154477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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