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5日,自治區司法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證執業區域調整方案》(桂司通〔2022〕105號)(以下簡稱《調整方案》)?,F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5月28日,司法部印發《關于優化公證服務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見》的通知(司發〔2021〕2號)。
2021年6月29日,司法部印發《關于深化公證體制機制改革 促進公證事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司發〔2021〕3號)。
二、制定過程
為深入貫徹落實意見精神,根據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關于公證機構執業區域調整方案的審核意見(司公通〔2021〕17號)》要求,自治區司法廳在做好前期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和參考外省做法,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證執業區域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在經過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組織專家論證會、合法合規性審查等必要程序的基礎上,于2022年10月24日提請廳務會審議通過后予以印發。
三、主要內容及創新
《調整方案》對全區公證執業區域進行了以下調整:一是對于法律關系相對簡單的一般證明性公證事項(事務),公證機構執業區域放寬至全自治區行政區劃;二是按照分類推進、分步實施、有序調整的要求,對于民生類公證服務事項(事務)以及重大財產處分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審查核實告知公證程序要求高的部分公證事項(事務),公證執業區域放寬至全自治區行政區域,具體包括:提存、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保全證據、合同(協議)、公司章程、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現場監督(包括拍賣、招標、開獎、股份公司創立大會);三是結合我區實際,對暫不宜放寬執業區域的繼承、查無檔案記載、認領親子、收養關系、事實收養、撫養事實等公證事項(事務),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仍為設區的市的轄區;四是涉及不動產的公證執業區域,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五是明確了對于學歷公證、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納稅狀況公證等實行“跨省通辦”的公證事項,不受執業區域的限制。
四、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計劃
要求各地認真組織實施,密切關注執業區域調整后各公證機構業務發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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