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經2022年7月7日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7月1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增進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對《決定》的理解,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必要性
為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在2021年涉行政處罰、涉不合理罰款、涉計劃生育等系列規章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對直接上位法依據已被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取代、有關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不相一致、已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并公布實施,且沒有修改必要的部分自治區政府規章進行廢止。
二、廢止的部分政府規章及主要理由
此次廢止政府規章7件,即《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才市場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母嬰保健管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是因為其直接上位法依據已被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所取代,且有關規定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不相一致。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才市場管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管理辦法》,是因為已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并公布施行。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是因為其制定年代較早,大部分內容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不相一致,已不適應相關領域行政管理需要。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母嬰保健管理辦法》,是因為其部分內容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相一致,其主要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和《衛生部關于推行婦幼保健保償責任制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確規定,現有制度規定已基本滿足該領域行政管理需要。
?
附件:1.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44號)
2.文本鏈接:http://www.gxzf.gov.cn/zfwj/zzqrmzfl_34846/t12842337.shtml
關聯文件: